西安市資助入駐眾創空間、孵化器創業企業和團隊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西安市支持創業的十條措施》(市辦字[2017]126號)文件精神,進一步鼓勵自主創新,培育優秀創業企業和團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西安市區域內注冊的創業企業、擬注冊的創業團隊。
第二章 資助條件和標準
第三條 創業企業和團隊滿足下列條件中即可申報資助。
1. 入駐已認定的西安市級及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時間不少于12個月;
2. 創業企業為成立不滿三年的中小微企業;
3. 創業團隊申請補助時為已經注冊成立企業。
第四條 對于滿足申報條件的創業企業和團隊,按入駐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時間,審核通過后予以補助:
1. 第一年給予空間實際使用費全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含)補助;
2. 第二年全額返還其前兩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
3. 第三年對前三年企業開展的大型儀器設備使用、委托研發、技術檢測、專利購買等費用,提供10%—20%單戶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含)的補助;
4. 對創辦三年內達到規模以上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第三章 辦理流程
第五條 申報與受理。申請企業和團隊根據要求提出申請,由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所屬區縣、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受理,并商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六條 申報材料由各區縣、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統一報送至西安市科學技術局,并出具推薦文件,不受理企業和個人報送。每季度申報一次。
第七條 審批和資金撥付。申報的材料經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抽取不低于30%的比例,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復核,并進行必要的實地考察,對符合補助條件的下達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經區縣、開發區財政部門兌付至初創企業和團隊。
對申報材料復核不合格比例超過10%的區縣、開發區,進行全部材料復核。
第八條 申報材料
1. 補助申報表;
2. 創業企業與入駐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簽訂的合同、銀行對賬單和發票復印件;
3. 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復印件;
4. 創業企業與被委托單位簽訂的設備使用、委托研發、技術檢測、專利購買等合同、銀行對賬單和發票復印件;
5. 區縣、開發區推薦文件;
6. 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材料。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申報企業和團隊要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規性負責,所屬區縣、開發區科技和財政部門應對其材料真實性予以核查。
第十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補助的,由區縣、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追繳補助資金,市科學技術局進行通報批評并納入失信企業名單,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予以摘牌。情節惡劣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履行本辦法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問責;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執行,補貼時限從2017年1月1日起算。
解釋說明:
1、對入駐市級及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滿一年、成立不滿三年的創業企業,可申請房租補貼;
2、對入駐市級及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滿兩年、成立不滿三年的創業企業,可申請返還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
3、對入駐市級及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滿三年的,且符合條件的創業企業和團隊,可申請前三年企業(團隊)開展的大型儀器設備使用、委托研發、技術檢測、專利購買等費用的補助;
4、對創辦三年內達到規模以上的企業,經相關部門認定后,即可申請獎勵。
5、滿一年為12個月,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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