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級眾創空間管理與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創業西安”行動計劃(2017-2021)》(市辦字[2017]125號)、《西安市支持創業的十條措施》(市辦字[2017]126號)文件精神,大力推進我市眾創空間建設,提升孵化服務能力,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眾創空間為在我市范圍內由企事業單位獨立運營,為初創企業、創業團隊和創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發展空間和綜合服務的創業創新載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西安市區域內正常運營的眾創空間。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市級眾創空間的認定、管理和資助工作。
第二章 市級眾創空間的認定
第五條 市級眾創空間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市級眾創空間時其實際投入運營時間不少于12個月;
(二)建筑面積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中,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80%,且場地使用權限在3年以上;
(三)應設立有在西安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門運營機構,具備健全的運營管理制度;
(四)入孵對象應是近三年成立的創新型中小微企業及創業團隊和創客,其中入孵的中小微企業不少于20家。通過自建、引進或整合資源等方法,為入孵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團隊、創客提供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提供與高校院所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的服務;
(四)與不少于3家創業投資基金形成戰略合作,且每支資金規模不少于5000萬元。每年須通過收購初創成果、天使投資和股權投資等方式,為不少于3家入孵企業、項目實現融資不少于500萬元;
(五)建立創業導師工作機制,開展技術轉移轉化、知識產權服務等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相關服務,建有綜合服務平臺,能夠常態化組織創業培訓、項目路演等活動;
(六)具有明確的產業定位,制定可行的發展規劃及運營方案,發展方向明確。
第三章 資助標準與流程
第六條 對認定的市級眾創空間首次給予30萬元的資助;對3年內內被認定為省級眾創空間的再給予10萬元資助;對3年內成為科技部備案的國家級眾創空間再給予20萬元資助。
對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與產業鏈結合緊密、專業化、市場化程度高,且總結可復制、可推廣、可輸出的模式和經驗,3年內通過科技部備案被納入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服務體系的孵化器,一次性補足100萬元資助。
第七條 區縣、開發區(園區)及本地高校院所、軍工集團、龍頭企業和國內外知名眾創機構建設專業化眾創空間,以及引進國內外知名機構建設特大型專業化眾創空間,按“一事一議”方式,經評審通過后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經費資助。
第八條 新認定的市級眾創空間當年不能申請運營補貼經費。
第九條 申請市級資金的流程:
(一)申請單位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提交所在區縣、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或創新創業載體管理部門審核;所在區縣、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或創新創業載體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將推薦文件和申報材料提交市科學技術局。
(二)眾創空間資助項目實行常年申報、分批評審(審核)。市科學技術局受理資助申報后,根據需要組織考察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進行社會公示。對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分批下達立項文件并撥付資助經費。評審節點后申報的項目納入下一批或次年評審范圍。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局將眾創空間工作納入全市科技創新創業工作體系,對全市眾創空間進行業務指導、年度審核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立眾創空間信息報送制度,各空間每月向所在區縣、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或創新創業載體管理部門報送創業孵化相關數據,由區縣、開發區負責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并納入申報已建空間補貼和年度績效考核的依據和指標。
第十二條 建立支持眾創空間發展的長效機制,開展市級眾創空間運營績效評價工作,每年對市級眾創空間在人才引進、硬件建設、服務提升、產出效果等方面進行考核,按照考核合格、良好、優秀等次由市級資金給予10-30萬元的運營補貼,對績效考核不達標的限期整改;對連續兩年績效考核均不達標的,取消其市級眾創空間資格,收回前期資助資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眾創空間及其運營管理機構,應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資助經費的單位,將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追回資金后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西安市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市科發〔2015〕48號)、《西安市科學技術局西安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西安市支持市級眾創空間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市科發〔2016〕15號)和《西安市科學技術局西安市財政局關于西安市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補貼暫行辦法》(市科發〔2016〕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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