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我市創新驅動發展的新引擎,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和《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指導意見》(市政發[2015]24號)。結合我市眾創空間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在我市范圍內由企事業單位獨立運營,為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和創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發展空間和綜合服務的創業創新載體或服務平臺。 第三條 鼓勵各區縣、開發區、產業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投資機構、行業龍頭企業與骨干企業、高校院所和社會組織機構利用自身條件創辦不同類型的眾創空間。 第四條 眾創空間實行分類管理與服務,并提供相關政策、項目與資金支持。按其聚集創業創新要素資源情況,分為創業空間、創客空間和眾創服務空間等三種類型。 第五條 市科技局對全市眾創空間進行綜合管理、服務和業務指導,認定市級眾創空間。各區縣、開發區(產業基地)科技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眾創空間進行具體服務和指導。 第六條 市級眾創空間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設立宗旨是服務創新創業。可為入駐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和創客提供低成本的辦公場所、投融資、商務及其它配套服務,有固定辦公場所,并由專業管理服務團隊運營。 (二)有健全的運營管理制度和創業服務體系。建立了服務對象遴選入駐、日常管理與服務、畢業退出等工作機制。能為為創業者提供代辦工商注冊、代理財務納稅、研發設計、科技中介、金融服務、認證檢測等線上線下服務。有專兼職創業導師隊伍,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培訓等服務。經常舉辦日常性創業沙龍、創業大講堂、創業訓練營等創業培訓活動。 (三)入駐服務對象,應是從事科技類或創意設計類及其相關產業的中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和創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要求,以實現商業化開發為目標。創業企業要求成立在一年以內,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創業團隊入駐期間50%以上的研發時間應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并承諾項目孵化成功后在西安產業化。 第七條 市級創業空間、創客空間和眾創服務空間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創業空間: 1、建筑面積原則上應在1000平方米以上,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其中,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90%,并提供開放共享式公共辦公場地、寬帶接入、互聯網資源等設施。 2、可提供單個面積不少于10平米的創業工位50個,每年新增入駐科技型小微企業不少于20家。 3、設立不少于300萬元的種子基金(或聚集天使投資人、創投機構或其他融資服務機構不少于10家),每年為不少于10家創業企業、創業團隊或創客,通過提供借款、收購初創成果和天使投資等方式,實現融資超過500萬元。 4、基于網絡的創業空間,無物理空間要求,但應具有相應的網絡基礎設施及完善的配套服務設施。 (二)創客空間 1、建筑面積原則上應在200平方米以上,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入駐的活躍創客和團隊不少于100人,每年新注冊企業不少于10家。 2、提供免費、便捷的公共辦公場地和寬帶接入、互聯網資源等配套設施,單位內部的重點實驗室和大型儀器設備等研發資源應向創客空間免費開放共享。由高校創辦的創客空間,應免費向在校大學生和畢業兩年以內的大學生開放。 3、與不少于5家天使投資人、創投機構或其他融資服務機構,建立戰略合作關系,每年為創客(創業團隊、創業企業)融資不少于100萬元。 (三)眾創服務空間 1、建筑面積原則上應在200平方米以上,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并提供開放共享式創業創新交流空間。 2、與不少于10家天使投資人、創投機構或其他融資服務機構,建立戰略合作關系。每年組織不少于5次融資對接活動,參與創業企業、創業團隊或創客不少于100家次,參與投融資機構不少于50家次,實現融資不少于1000萬元。 3、利用微博、微信等交互式網絡新媒體開展眾創服務的,無物理空間要求,但應具有活躍的網絡社交空間。 第八條 眾創空間的認定: (一)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組織開展眾創空間評審及績效考核工作,各眾創空間運營主體向受托中介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托中介服務機構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對通過評審的眾創空間進行網上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經市科技局審核,認定為市級眾創空間。 第九條 眾創空間的管理: (一)經認定的眾創空間及其運營管理機構,應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工商、稅務、人社等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二)建立眾創空間績效評價體系和退出機制,組織開展眾創空間年度績效考評,對績效考評優秀的給予表彰;對績效考評不達標的給予幫扶指導;對連續兩年績效考評均不達標的,取消其市級眾創空間資格。 (三)各眾創空間應規范內部管理,加強創業創新服務,積極推廣企業商務秘書制度,提供免費或低收費日常服務,建立入駐企業基本信息檔案管理,探索可持續發展的新型商業運營模式。 第十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支持,及未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市有關部門有權取消其相關資格、收回財政資金,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責任主體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聯系處室:計劃財務處 聯系電話:86786630